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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贷款买的房子,婚后两人共同还贷,离婚时,两人可以均分吗?
2021-05-14 20:56
作者: 游客75944

   
    结婚买房是刚需必要的,毕竟谁都想有一个稳定的的居住场所,总不能结婚生子都靠租房过日子吧。现在人们相亲,在尚不了解对方性格的前提下,经济条件尤其是房子成为硬性考核指标。不少人尤其是男性朋友们,在单身时就早早地把房子买了,这样也有了娶老婆的资本,而且,婚前自己出资的这部分,还是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可谓一举两得。那么,问题来了,一方婚前贷款买的房子,婚后的那一部分是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吗?离婚时,两人可以均分吗?

夫妻共同财产

    2011年,李某(男)与刘某(女)相识,短暂交往后,决定结婚。结婚前,李某首付30万并贷款30万,购买了一套房,并办理了产权证,登记在自己名下。2013年两人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以夫妻共同的收入来偿还房贷。2014年,双方协议离婚。李某主张该商品房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仍然归自己拥有;自己愿意支付刘某还贷的支出。刘某则称,应当对房屋婚后增加的部分进行分割,一人一半。

    法院受理了此案,经审理认为,该房产系李某婚前个人财产,判决房屋产权归李某拥有;李某向刘某支付刘某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的还贷金额;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增加部分系郑某的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上述案例争议的主要焦点有两个:一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有财产偿还的贷款,在离婚后如何处理;二是对房屋婚后增加的部分如何处理。《婚姻法》及《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增加部分,是夫妻共有财产。原则上,对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增加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但是,当实务中遇到房产增加部分的分割时,就值得商榷了。不同法院之间的判决会不相一致:有的法院判决婚前按揭房在婚后产生的增加部分归夫妻共同拥有,有的法院判决婚前按揭房在婚后产生的增加部分由房屋产权人拥有。

    婚后房产增加的部分是否夫妻双方共同拥有?

    1、第一种观点认为,增加部分应该归为夫妻共同财产。

    理由是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拥有的财产”,房屋是不动产,不动产也是财产投资的一种。

    2、第二种观点认为,增加部分不应该归为夫妻共同财产。

    理由是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加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房地产行情发生变化、地价升值,从而导致该房屋价值增长,那么,按照投资风险效益的原理,其增加部分应属于原夫或妻一方拥有。

    在婚姻存续期间,仅仅是单纯的持有该套房子并未做任何经营或租售的行为,因此该房屋的增加部分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所得,其增加部分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假如在婚姻存续期间,将该套房屋出租或将房屋出售后用所得款项进行经营的话,那么房屋的租金收入或经营所得就属于婚后的投资收益,即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维护管理,导致该房屋升值,那么,按照民法的“添附”理论,该房屋增加部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拥有。

    那么问题来了,不少女性朋友们会觉得,如果说房屋的增加部分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另一方只能分得两人共同还贷额的50%,未免有失公平。毕竟,在两个人经济条件都不宽裕的情况下,靠的是两个人的共同努力才承担得起房贷、家庭开支和照顾孩子的责任等,另一方也在付出。对于这一点,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拥有、部分共同拥有。女性在婚姻生活中时常容易感到没有安全感,如果夫妻双方能够就房屋的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在以后共同的生活中没有猜疑心、利益等纠葛问题,而是共同努力、齐心奋斗一起还房贷,经营好自己的小家庭,这对于夫妻双方来说,都是百利而无一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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